近期,為進一步改善和優化本市營商環境,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充分發揮工程監理的職能作用,依據《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及《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對進一步改善和優化本市工程監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主決定監理發包方式,根據國家發改委發布的《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16號令),監理服務不在必須招標范圍內的,由建設單位自主決定發包方式。
二、對于總投資3000萬元以下的公用事業工程(不含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建設規模5萬平方米以下成片開發的住宅小區工程,無國有投資成分且不使用銀行貸款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單位有類似項目管理經驗和技術人員,能夠保證獨立承擔工程安全質量責任的,可以不實行工程建設監理,實行自我管理模式。鼓勵建設單位選擇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等創新管理模式。
三、簡化監理招投標手續,依法必須履行監理招投標的項目,在保證招標工作質量的前提下,將資格預審文件備案、招標文件備案、招投標書面情況報告備案、合同備案簡化為告知性備案。
四、依法可以不實行工程建設監理,實行自我管理模式的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承擔工程監理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該類工程施工過程安全質量的監督執法檢查。
五、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執行。